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

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


安监总厅管四〔2015〕 56号


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  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:

2014年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2起、死 亡41人,分别占工贸行业较大事故总量的50.0%和51.8%。今 年以来又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5起、死亡18人,分别占工 贸行业较大事故的45.5%和43.9%,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 依然多发。经分析,事故主要暴露出5个方面问题:一是对有限空 间的辨识存在误区。2015年3月18日,海南省儋州市蔚林橡胶 公司在清洗无盖废水池时发生中毒事故、死亡3人,该公司认为这 种敞开式的池子不属于有限空间,更不会导致人员中毒。二是涉


及硫化氢的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。2014年至今,近一半 的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都是硫化氢中毒引起的,因搅动造成沉  淀物中的硫化氢气体逸出,从而导致中毒事故发生。三是食品加 工等行业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不重视,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,腌渍池、污水处理池等各类池、井、地沟、下水道等有限空间事 故多发。2014年9月4日,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北留村 腌菜厂在腌制池打捞腌制蔬菜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、死亡4人。 四是作业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。2015年1月14日,云南红  河金珂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洗糖浆箱时发生中毒事故、死亡4人, 该公司虽然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,但形同虚设,未按要求 进行作业审批。五是盲目施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问题突出。今年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的5起较大事故,因盲目施救导致只有8人遇 险但死亡人数却扩大到18人。5月31日,河南省周口市德瑞皮  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清理淤泥作业过程中1人中毒,之后有12人相 继参与施救,因施救不当导致4人死亡、2人重伤。

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,切实把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》(安监总厅管四 (2014〕37号)要求落实到位,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责任,防止盲目施救,有效防范事故,现就进一步加强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监督企业摸清底数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工贸企业 深入开展有限空间辨识排查工作,要求辖区内所有企业都须认


真全方面辨识本企业有限空间(参考目录附后),掌握危险有害因素 等基本情况,建立管理台账并报送属地安全监管部门。

二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。要监督工贸企业建立健全 并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,严禁不审批开展作业。工贸 企业要针对可能逸出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清淤、清污、维修等 作业,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主要确认相应防护措施,确保作业现场 有持续稳定的机械通风,并配备空气呼吸器等个体防护装备和应 急装备。

三、监督企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。要监督工贸企业在排查出 的每个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或设备附近设置清晰、醒目、规范的安全 警示标识,标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,警示有限空间风险,严禁擅自 进入和盲目施救。

四、监督企业加强应急演练,杜绝盲目施救。要监督工贸企业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,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装备,开展针对 性的应急演练,提高有关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的认识,加 强现场安全监护,发生意外进行科学施救,杜绝盲目施救。

五、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工作。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,分级 组织开展辖区内工贸企业有关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, 监督企业开展安全培训,确保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熟知并严格落实 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,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 识和应急救援方法;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普及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常识,努力营造关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舆论氛围。


六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。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,加强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,通过执法 检查、交叉检查、暗访抽查、回访检查等方式,有效推动企业落实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。对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和报送有限空 间台账的企业,要加强执法检查,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 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 规定》(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)等有关规定予以上限处罚。 对发生有限空间事故的企业,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,典型事故要提 级调查。对因工作不力,造成辖区内发生有限空间事故的,严肃追 究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
附件: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


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

2015年6月11日

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
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12日印发

经办人:刘  剑 电话:64464450 共印40份


附件

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


序号 行业 涉 及 的 有 限 空 间



冶金 1.工艺炉窑:均热炉、热风炉、高炉、转炉、电炉、 精炼炉、加热炉、退火炉、常化炉、罩式炉、沸腾炉、干  燥机、回转窑等;

2.槽罐:燃料罐、氮气球罐、重油罐、汽油罐、碱水 罐、鱼雷罐、铁水罐、钢水罐、中间罐、渣罐等;

3.煤气相关设备设施:发生炉、管道、煤气柜、排水 器房、风机房、煤气排送机间、阀门室等;

4.地坑:精炼炉地坑、铸造坑、泵坑等;

5.公辅设备设施:锅炉、锅炉过热器;空分塔、水冷 塔;使用六氟化硫的高压电控室;电缆坑(井)、地下液

压室、地下油库、焦炉地下室;污水处理池(井)、密闭

循环水池、地下排污隧道;给排水等管道;磨机、一二次  混合机、环冷风箱;脱硫塔、脱硫浆液箱、脱硫流化底仓、 料仓、料斗、除尘器、烟道等。



有色 1.工艺炉窑:铸造炉、保持炉、煅烧炉、铝台包、回 转窑、石灰炉、熔盐炉、余热锅炉等;

2.槽罐:压缩空气储罐、真空罐、酸减罐、分解罐、 沉降罐、母液罐、稀释罐、精制液体罐、煤气站电捕集罐、 车载储槽、电解槽等;原燃料储罐、原料仓;

3.公辅设备设施:锅炉、除尘器、烟道;蒸汽缓冲器、压煮器、蒸发器、淋洗塔、沉灰室等;生产铝粉、锌粉雾 化室等;污水处理池(井)、地下排污隧道等;煤气、给

排水等管道;冷却机、磨机、脱硅机等。



建材 1.工艺设备:预热器、分解炉、蒸压釜、篦式冷却机、 回转窑、增湿塔、冷却机、烘干机、热风炉、立式磨、球  磨机、选粉机、分离器;

2.煤气相关设备设施:电捕集罐、煤气发生炉及上部 密闭空间、排水器室、煤气排送机间、净化设备等;

3.储库:储罐(仓)、料仓、煤粉库(地坑、仓)、筒 形储存库等;

4.公辅设备设施:锅炉、管道、收粉器、喷雾干燥塔 等;除尘器、烟道等;电缆沟、电梯井道等;地坑、水塔 (水箱)、蓄水池、窨井、下水道、污水处理池(井)。



机械 1.工艺设备:电炉、冲天炉、工频炉、精炼炉、退火 炉、加热炉、燃气(电)干燥炉、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;

2.槽罐:电镀(氧化)槽、酸碱槽、油槽、电泳槽、 浸漆槽,储料仓、贮罐、油罐、液氨罐等;

3.公辅设备设施:塔(釜),锅炉、压力容器、管道、  烟道、地下室、地下仓库、地坑、地下润滑油室、电缆沟、 电缆井等;喷漆室、探伤室、铸造坑、除尘器室等,煤气  (天然气)转供设备、煤气发生炉等;污水池(井)、下水道、窨井、地下蓄水池等。


轻工 1.工艺设备:玻璃窑炉、隧道窑、马蹄炉、退火炉、 煤气发生炉、碱回收炉、烤炉、烘缸、汽提塔、脱硫塔、干燥塔、蒸煮塔、氧漂塔、漂白塔、卸料塔、喷放仓、料  仓、预蒸仓、反应仓、腌制池等;高压均质机、麻石除尘  器、干燥机、水力碎浆机、转鼓、蒸球、喷方仓、预浸器、 分离器、流浆箱、黑液槽、汽鼓、汽包、澄清器、消化器、 粉碎回收容器等;

2.槽罐:原材料罐、贮糖罐、浸出罐、分离罐、浓缩  罐、维持罐、糖化罐、层流罐、调浆罐、发酵罐(池)、  种子罐、流加糖罐、维持罐、消泡沫剂罐、结晶罐、奶罐、 储油罐、浸出罐、蒸发罐、浓缩罐、分离罐、厌氧罐、饱  和罐、酒母罐、储酒罐、酸碱罐、过滤罐、搅拌混合罐、 脱色桶等,冷水储槽等;

3.公辅设备设施:污水池(沟、槽)、盐液池、水处  理池、沼气池(罐)、中和池(桶)、浆池等,原材料仓、 恒温库、速冻库(箱)、冷库、蒸发脱水干燥房、地下泵  房等,除尘器(沉降室、布袋除尘器等)、烟道等。



纺织 1.纺纱工序:清棉设备、清梳联合机设备的混棉箱体; 2.织造工序:浆纱机、浆染联合机的烘箱部分;

3.染整工序:退煮漂联合机、烧毛机、轧染联合机、 热熔染色联合机、碱减量机、液流染色机、气流染色机、 经轴染色机、筒子纱染色机、绞纱喷射染色机、绞纱箱式  染色机、筒子纱射频烘干机、绞纱烘干机、成衣染色机、 散毛染色机、散毛烘干机、罐蒸机等设备的封闭、半封闭  烘燥箱、房部位;

4.公辅设备设施:锅炉、纺织空调系统的送回风道、除尘室、滤尘室以及消防水箱(池)、除尘地沟(道)、 化粪池、蓄水池、窨井、电缆沟、电梯井道等。



烟草 1.工艺设备:烘丝筒、润叶(梗)筒、加香(料)筒、 滚筒干燥机、浸渍器、流化床、真空回潮机、烟丝膨胀焚 烧炉、箱式储丝(叶、梗)柜;

2.公辅设备设施:香精香料配制罐、二氧化碳储罐、 空压分气缸、真空罐、蒸汽分汽缸、储油罐等;消防水塔  (水箱)、锅炉、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、软水箱、除氧水  箱、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、中央空调风柜(风管)除   尘器;地下电缆沟、地下室、管道阀门井;烟道、冷库、 电梯井道;下水管道、地下水池、污水处理水池等。



商贸 窨井、下水管道、管道阀门井、电梯井道、储罐、锅 炉、污水井、化粪池、粮库(仓)、冷库等。



通用 各类井(电缆井、污水井、窨井等)、池(污水池、

化粪池、沼气池、蓄水池、腌渍池等)、地沟、暗沟、坑 道、下水道、地窖、地下室等。

注:本参考目录未能涵盖的,但经企业辨识、认定为有限空间的, 可参照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》进行 管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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